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