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