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开办或者设立后,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场所、设施,并依照工会经费收缴比例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指导工会组建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