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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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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中职工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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