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中职工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