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交纳培养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交纳补偿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