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鼓励与台湾地区合作建立法律服务平台,为涉台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查明等服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实验区试点设立代表机构并开展业务。本省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实验区代表机构派驻大陆律师担任大陆法律顾问。
台湾地区纠纷调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业务。
实验区与台湾地区民间组织可以合作设立商事调解机构,聘请具有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居民作为调解员,为实验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