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验区的土地利用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重点区域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开发。

实验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验,土地、海域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对入驻的台湾地区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创新措施。

实验区开发建设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