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

(一)种子(含种薯、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禽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食用菌和动植物纤维;

(三)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

(四)烟叶、糖料、花卉等其他农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