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仓库、产品存放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采用录音、录像、摄影、抽样检验等手段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相关的票据、账册、合同、文件、业务函电、图纸、音像等资料。

农业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