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九条已废止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