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农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农产品。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