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按照《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