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