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