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五)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六)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七)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八)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对前款规定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