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