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