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九条有效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等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确保行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并执行航道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航道建设依法执行国家投资建设程序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