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修建过河(海)、跨河(海)、临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通航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