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州、县畜禽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监督工作。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检疫站(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禽防检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畜禽防疫、诊疗工作。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财政等部门及驻军(警)部队协助做好畜禽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