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二人以上的畜禽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