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给予抚恤金。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