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