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