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