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

旅游区(点)、购物场所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