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旅游区(点)、购物场所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