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旅游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款规定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