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目标,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