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心理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