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推动在本市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省未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执行适用于本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