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