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资质,且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