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

对于未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机动车,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