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水、土地、大气等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发展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