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地区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