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