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相关违法行为及国家机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举报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对其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及各方面反映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