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强化民用建筑节能,逐步提高节能建筑比例。

新建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