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生态文化建设,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弘扬生态文化,培育城市人文精神,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素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形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