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