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