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使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