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其他区、县(市)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