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