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由法规主要实施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