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