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工作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的充分表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