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6年1月19日
施行日期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6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公告,决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在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调整期限为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