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