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